DATE 108/03/22
CATEGORIES 一般公告
教育部重申「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列名原則,並應遵循『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辦理
一、檢附教育部民國108年3月11日臺教高(五)字第1080026798B號函,重申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列名原則。
二、摘錄如下:教育部來函重申
(一)關於國內學者於投稿或與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有關我國作者之國家名稱,若以China或 Taiwan, China等不符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一概不承認,亦無法用於求職、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
學者若發現所投稿件之國家名稱遭擅自修改,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要求該期刊更正。
(二)學校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相關補助案件,有關會籍名稱及地位悉應遵照旨揭處理原則辦理;若遇有未符規定情事,除請駐外單位協處外,並請通報教育部。
敬請投稿論文或出席國際會議,應留意國家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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